近日,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《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。在制定通知的过程中,市财政局开展充分走访调研,征求各部门单位和各区意见,尊重改革规律和客观实际,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,结合“过紧日子”要求细化了部分与购买服务有关的开支标准,并对实践中部门单位反映较为集中、上级规定不够细化具体的问题,系统进行了梳理阐释和拓展延伸。
《通知》依据财政部、江苏省财政厅有关制度要求,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行详细规定,明确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、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、货物和工程采购、融资行为、人员招聘用和公益性岗位设置,以及购买主体或承接不符合规定的等6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。其中强调,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,既包括根据职能属性和权责清单,应由政府部门直接履职的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,也包括应当落实“过紧日子”要求、坚持勤俭办事业、节约行政管理开支的履职事项。《通知》规定,编制业务、行业发展规划,撰写日常调研报告和数据统计分析,除支付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论证费用外,不得整体外包购买服务;10万元以下项目小额零星项目采购,不得委托代理机构;50人以内会议不得整体外包给专业会务公司承办、增加会务费用。
与此前的版本相比,此次的指导性目录覆盖范围广,调整设置也更为科学,目录分为三级结构,一、二级目录跟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保持一致,三级目录在取消各类兜底性服务事项的基础上,根据各职能部门工作实际需求,增加了社会保险服务、心理健康服务、园林绿化服务、交通运输等18项服务目录。《通知》明确,指导性目录不是必须安排资金的强制性要求,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依据,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或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,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对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全流程管控提出具体要求,明确预算审核编制、政府采购实施、合同签订和履约、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、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等各环节主体责任和风险点,便于各方采购当事人对照执行。